一根根拔掉頭髮 父母狀告校方名譽侵權,終獲道歉和三萬多元賠償
  廣州中院發佈未成年人案件白皮書,直指校園和醫療傷害難調解
  一次調皮,竟成了老師的“負面典型”,童童(化名)幼小心靈受到劇烈打擊,情不自禁伸手拔頭髮,被醫生診斷患了“強迫症”,家長不忿怒告老師,一審敗訴,二審法院不斷調解,當事老師當面道歉,學校賠償三萬餘元。昨日,廣州中院發佈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,回顧八年未成年人案件審判,指出,在家長最為關心的人身損害賠償里,醫療和校園引起的事故,往往爭議較大,矛盾劇烈。
  ■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實習生鄒世昌 通訊員 楊曉梅 王聰穎 郭學敬
  【白皮書·案例】
  文章點名批評,小學生患上強迫症
  童童原是廣州某學校小學生,過著純真爛漫的童年生活,因為老師的一篇文章,他的世界變了。
  經法院查明,2007年11月19日,該校教師丁某某在校園網上發表一篇文章,主題是“要在小事上誠實守信”,點名道姓講述了童童不誠實騙同學接電話。很快,童童從學校內網看到這篇文章,從此性情大變。
  據家長反映,童童不時想起丁老師在互聯網上寫自己的壞話,想到大家上網就可以看到自己的糗事就覺得煩。童童開始情不自禁拔自己的頭髮,前額和頭部中間於是形成了兩個頭髮稀疏的“發圈”。家長急壞了,帶童童見醫生,結果被診斷為“強迫症”。巨大的心理壓力讓童童無法繼續面對學校和同學,無奈之下,父母為他辦理了轉學手續。
  父母索賠10萬,學校不認老師撰文
  童童的父親多次與學校溝通,雙方因認錯道歉和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。最後,童童的父母到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學校為童童恢複名譽,在原發表文章的網頁上公開賠禮道歉,消除影響,並支付醫葯費593.1元、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。
  法庭上,學校對涉事文章不予確認。法院一審認為,童童雖提供了涉事文章,但無法證明文章的來源,也無法證明該文章由學校老師所寫。故而,學校的侵害行為是否存在,法院無法確認,只能駁回童童的訴訟請求。判後,童童不服,上訴至廣州市中院。
  法院調解,當事老師道歉學校賠償
  二審期間,雙方對立情緒依然嚴重。廣州中院啟動心理干預和調解機制,邀請心理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干預,對雙方當事人有針對性地宣講法律和倫理道德,曉之以理,動之以情,並曉以利害。後來,學校在經辦法官和心理咨詢師的調解下,校方承認其不當行為,並同意由當事老師丁某某代表學校向童童賠禮道歉。
  童童的父親一再要求令學校在網上公佈事件的來龍去脈並公開道歉,但法院認為這樣判的話,勢必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二次傷害,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。家長於是放棄了這個訴請,同意調解。最後,雙方達成協議,學校當事老師向童童當面賠禮道歉,學校向童童賠償醫葯費600元和精神撫慰金30000元,並承擔本案一、二審受理費。
  【白皮書·觀察】

 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超80%由交通事故引起
  白皮書透露,2006年12月,廣州中院率先成立全市第一家少年綜合審判庭,至今已經具有八年審判經驗。據統計,廣州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各類涉少案件36324件。其中,刑事案件占18%;行政案件占6%;減刑、假釋案件占35%,民事案件占41%。
  全市法院審結的一審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792件,其中,涉及撫養、探視、繼承等婚姻家庭糾紛占案件總數的45%;交通事故、校園傷害事故、溺水事故、觸電事故和醫療損害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占案件總數的41%。
  白皮書透露,婚姻家庭案件以撫養糾紛為主。值得一提的是,撫養糾紛中近30%為非婚生子女,且案件數量逐年遞增。
  統計發現,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,超過80%由交通事故引起,且集中在城鄉接合部,花都、增城、白雲、番禺和從化案件居首。
  究其原因,白皮書認為,主要是城鄉接合地區交通設施不完善,人行橫道、過街天橋和監控攝像頭等較少,機動車不按信號燈行駛或超速行駛,行人隨意穿越馬路,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。而城鄉接合部居住的外來人員較多,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保護意識不強,年幼子女單獨在馬路行走。另外,城鄉接合部公共交通配套設施不完善,儘管廣州已經禁摩,但摩托車仍是郊區的主要交通工具,未成年人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現象嚴重。
  2007年至2014年,因醫療損害、校園傷害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一審案件分別為170件和181件,但這兩類案件中,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,難以調和。白皮書分析,這主要原因是醫患關係緊張,醫院和病患之間互不信任,且醫療糾紛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或生命,家長情緒較大,難以調和。被視為相對安全的校園,傷害事故發生後,學校能主動與家長溝通,教育局也積極介入調解,且學校購買了責任險,學生也購買了人身意外險,學生的損失大多能及時得到賠償。爭議較大、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雖少,但雙方意見分歧太大,難以調解。
  回應熱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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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兒童留守醫院”案發回重審
  昨日發佈會上,廣州中院少年庭庭長趙俊對相關熱點問題進行回應,稱“兒童留守醫院”案已被髮回重審。
  2012年3月,出生四個多月的女嬰小華(化名)不幸感染流行性腦膜炎,經醫院搶救保住了性命,全身卻留下大面積傷疤,鼻端闕如。小華父母認為是醫療事故,兩年來始終不願接回被醫院認定“已康復可以出院”的女兒。醫院不得不將小華及其父母告上法庭,追討41萬餘元醫療費,並要求被告儘快接孩子回家(新快報2月14日、4月18日報道)。
  多次開庭均調解無效,荔灣區法院宣判責令小華父母在十日內到醫院辦理出院手續,接孩子回家,併在三個月內支付醫療費41餘萬元。小華一方上訴至廣州中院。中院經審理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。
  “未成年人是父母奮鬥的動力和希望,一旦出事,家庭崩潰。”趙俊庭長解釋,年事高的家長更不能承受孩子受傷的打擊,反應往往比較激烈。此案沒有進行行政處理,就直接進入司法程序,還有諸多其他未盡事宜,比如保險、福利機構的介入。發回重審是認為有必要對相關環節進行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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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監護缺位,可撤銷變更監護權
  近日,兒童誤食硫酸報道讓無數人為之動容,涉及的子女監護引起了部分人的反思。趙俊庭長表示對此“不宜評判”,但解釋關於父母的監護是有法律規定的。
  “遺棄、虐待子女的,會被追究刑事責任。達不得刑事的,處行政處罰。”趙俊介紹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民政部聯合印發《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。明確規定父母監護權缺失、缺位,社會公益組織可以提起訴訟,撤銷變更他們的監護權。
  趙俊也認為該意見也存在一些落地難題。比如,父母被撤銷撫養權後,是否有其他人可以來撫養,當地有街道辦等機構願意接收嗎?如果沒有,福利院是否可以接收?目前,關於接收的制度與法律並不發達,還應該繼續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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